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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谭嘉成的问题

  【管仲改革的一些问题】

  管仲改革的一些问题

1回答
2020-06-16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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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阳

  管仲的经济创新实践不但有着较为正确的思想和系统的理论作为指导,而且探索出了卓有成效的具体运作模式,为后世王朝国家经营管理经济提供了成功的足可借鉴的经验,多为后世王朝所效法和改进,对后来传统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意义:管仲的这一措施,其历史意义,不在于税率的高低,而在于这些措施是用新的封建地租的形式剥削农民.我们知道在奴隶社会中,担负耕种重担的是奴隶,不管收成多少,都归奴隶主所有.管仲所说的办法,是把奴隶所耕种的土地包给奴隶,土地的主人从其收成中剥削一部分.这样,耕种的人就不是奴隶,而是佃农或农奴;收税的人也不是奴隶主而是地主了.这是一种封建制形式的剥削,用封建制形式的剥削代替奴隶制形式的剥削,社会生产关系就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度.利弊:(一)正确的指导思想管仲提出了“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2]的指导原则.“业”,意“创”.意思是对齐国原有的制度加以改革,废除不好的制度,而对好的制度则加以继承并改进完善.很明显,这是一种稳妥慎重的改革方式,有其合理性.管仲还提出了著名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3]思想,认为治国安邦必须从经济问题入手,把发展社会经济视为第一要务,朴素地认识到社会经济是国家上层建筑的基础,在中国朴素唯物主义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管仲还主张改革创新要“与俗同好恶”,“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4].提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能佚乐之则民为之忧劳;能富贵之则民为之贫贱;能存安之则民为之危坠;能生育之则民为之灭绝.……故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故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5].主张根据民众意愿和民意好恶,兴利除弊,以民心向背来决定国家的政策和执行.这种思想的光辉,对当今也不无启示意义.我们今天以“三个代表”思想作为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其中就包含着以民心向背为准绳的明确思想,包含着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执政出发点的明确思想.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管仲提出了欲取必予、取之有度、取之无形的思想.认为要顺应民心,因民众所好而予之,然后,民众才会有相应的回报,这就是“将欲取之,必先予之”,这比竭泽而渔式、杀鸡取卵式的搜刮要好得多;认为国家取之于民要有所节制,要合理适度,即“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6],要“薄税敛,毋苛于民”[7],这显然有利于民众生活和社会稳定;还认为要取之有术,即要取之无形,要做到“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具体而言,就是要采取盐铁行业的政府垄断专营,以获取垄断利润的形式,而不是采取另外增加税种、提高税率的形式,来隐蔽地增加国家财政.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这是处理国家与民众“取予关系”即财富分配关系的一种上佳方式.管仲是首次提出并实施这种方式的理论家和理财家,其理论和实践多为后世继承仿效.(二)农业经济政策管仲生于疾苦,长于忧患,非常了解社会基层情况,深知要治理好国家,必须首先解决好民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从这一指导思想出发,他十分重视发展农业,提出“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劳,则牛马育”[1]的正确主张,要求保证农业劳动力,不准妨害农事,耽误生产等.这些主张,强调农业经济的重要性,无疑抓住了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核心.学界一致认为,管仲是中国历史上重农政策的首倡者.管仲还大力推广先进的铸铁农具以提高劳动效率和增加产量,铁犁铧等铁制农具得到应用,原先不宜开发的盐碱地被大面积地开垦出来,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这说明管仲已经认识到工具进步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其远见卓识于此可见一斑.管仲还从实际出发,“作内政”,解决农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将原先的国有公田分配给各个农户,增加了农户的份地,全部土地分散经营,个体化生产,多劳多得,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又废除无偿剥夺民众劳动时间和劳动产品的劳役地租剥削,实行“相地而衰征”、“相壤定籍”、“与民分货”的新政策.“相地而衰征”出《国语·齐语》.“相”,视也,意思是根据、依据;“衰”,差也,意思是等差;全句的意思是根据土地好坏和产量多少而征收差额赋税.“相壤定籍”出《管子·乘马数》,载管仲曰:“上臾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臾”字,通“腴”字,“上臾之壤”,指肥沃土地;“间壤”,指中等土地;“下壤”,指贫瘠土地;“相壤定籍”,指按照土地肥瘠征收差额赋税,与“相地而衰征”意思相同.“与民分货”,则是指分成征收实物地租.《管子·大匡》载:“桓公践位十九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弛而税.”意思是,国家“收农赋用粮食数量登记,按土地肥瘠分别征收.两年征收一次,丰年收十分之三,中年收十分之二,下等年成收十分之一;荒年不收,待年景饥荒情况好转后再收”[2].管仲的这些政策,具有重大意义.“所谓‘案田而税’,实即按亩征税,征收实物地租,废除劳役地租.桓公十九年早于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八十一年,是齐国的‘税亩’早于鲁国的‘税亩’八十多年.‘税亩’是春秋时代废除‘公田’和劳役地租的一项重大改革,应成为管仲‘作内政’的中心内容,它对于激励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发展农业生产力有重大作用.”[3]管仲的土地赋税政策,实现了劳动者与土地资源的更好结合,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征税不仅考虑到土地肥瘠,还考虑到收成好坏以及荒歉年景等因素,实行一些减免措施,显然更多地照顾到了民众的利益,能更好地安抚民心,有了更多的进步性和合理性.民众的境况由此有所改善,劳动积极性有了提高,生产获得大发展.管仲这一方面的改革,实际上是重大的土地赋税制度改革,涉及土地资源占有分配和社会财富分配,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一次大调整,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取得显著成效.

2020-06-16 0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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